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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1992年加入当地治保会,主要负责维护当地治安管理工作,治保会自我父亲加入后,没有与他签订合同工资是直接支付现金,没有购买任何社会保险,并且按照治保会安排是一个月只能休息两天,每天工作八小时,节假日也不除外.直到2005年所在的镇委牵头,组织各村委的治保会成立镇级治安联防大队后,大队与我父亲签订了一年限的合同,后在2006年为父亲购买社会保险,但工作也是按照原来的一样,2010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大队以我父亲年纪大为由与他不再签订合同.想问我父亲在相同的单位工作了18年,现在大队只算了6年劳动补偿,且社会保险大队只为他买5年,那剩下的劳动补偿和社会保险、加班费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争取回来?具体的操作又是怎样的,有多少胜数呢?

仲裁 2010-07-07 21:4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追偿加班费用,经济补偿有一定风险,因为主体变更了,到劳动局拿格式仲裁申诉书,填写好后交由仲裁科处理,等待开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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