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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我购房时没有注意合同细则,开发商将交房条件第4条“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单方面删掉了,后来开发商通知收房,由于开发商无法出示《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我拒绝收房,开发商解释说该备案要等一年之后才能提供,并且购房合同中上述“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已经删掉,因此《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不应成为交房必须的条件,并且如果我不收房,将追究我的违约责任。我想请问,开发商的这种说法是否能站住脚,如果我据此拒绝收房,该责任应由谁承担?谢谢!

其他 2010-07-08 0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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