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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年10月怀孕,11月份在劳动工作期间出血去国家三级甲等医院检查为先兆流产需要保胎,并上交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休病假5个多月,直到2014年7月7号儿子出生,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我的产假为143天,但是规定的产假未结束并且身体还未恢复用人单位就要求我回去上班,因为在5星级宾馆工作是服务员,每天从上班到下班都是必须按宾馆高质量的卫生标准还要速度快,因此劳累半个月后因下腹疼痛出血又发现患卵巢血肿并有血肿破裂征兆,医生建议我马上住院治疗养身体,以免在工作中出现血肿破裂要动手术,又休病假两个星期,上班后因为身体太差,实在是坚持不了每天给我安排的工作任务,问能不能继续休病假,单位不答应,说我如果在上班期间请假去治疗的话就视为旷工,但是他们每天给我安排早班,下午4点下班后赶去医院做B操复查根本来不及医院也下班了,没办法我被逼到辞职了,辞职后生育津贴报下来,单位从我1万7千多的补贴扣除了8000多后才把钱给我,我问单位,她们说是我生育期为我垫付的费用,其中包括社保4000多,还有4千多是我刚怀孕请病假给我发过的工资,还有我产假未结束又上了两个月班的工资,也从里面扣除了,请问单位这些行为违法了没有?而且我在辞职的时候,他们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填好了因第10条职工于提前30天提出辞职解除合同,要我直接签个名字就行了,我说我不是第十条提前30天提出辞职的,他们又说我不签这条我就办理不了离职,我就签了。15天内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的去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才被告知我不用办理,因为我签的是第十条原因,说我没有领取失业金的资格就不用办,我问是不是领取失业金才需要办理失业登记时才知道有失业金这样这项福利,因为自己在法律上什么都不懂,连在公司签了两次合同都是宾馆拿其他员工签过的合同让我照着写完就给他了,因为我父母都是癌症病人还在做化疗阶段,老公家也没有人能照顾我,从我怀孕就担起照顾我的责任,也没能工作,现在家庭困难,还要自己两个人带孩子,连自己的病到医院都不敢去治疗,根本负担不起自己的医疗费,单位不光扣了报销的钱,还在违背真实意愿下让我签解除合同书,领不到失业金这些因为生育给我带来的种种生活困难,我又该怎么办?

其他 2015-01-03 16: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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