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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九条“(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中的医疗期是指单位规定的医疗期还是医院规定的医疗期? 谢谢!!!

仲裁 2010-07-08 1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再见!
  • 你好: 是指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医疗期的长短与工作的时间长短相联系。 请电话咨询。
  • 咨询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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