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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人签有书面协议合伙卖茶叶,委托期中一人经营,不久其中一个人要求退伙,未通知其他合伙人,只和经营人算账、签有算账协议,后又有一人签名,因余款未支付,此人诉讼到法院,其余4人称不知其退伙,要求退伙无效,应适用什么法律?

其他 2015-01-06 15: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以未尽到通知义务,未进行全面结算为由申请退伙无效
  • 你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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