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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女方出面分多次借钱,迟迟不还。起诉夫妻,要求共同还款。法院调解,女方到庭愿意夫妻共同还款,2013年一月调解书下达。现已经开始执行男方工资。问题是男方抗诉,说委托书不是本人签字,是女方代签。法院下传票,要重新审理。法院有责任吗、女方代签字承担什么责任,我有胜诉的把握吗?注夫妻存续期间借款,现已经离婚,借款有一部分打到男方银行卡里了。男方还能说不知情吗?

其他 2015-01-05 0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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