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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虐待母亲应受法律责任吗

其他 2015-01-05 12: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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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都对赡养父母作了相关规定。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 《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之责。这种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女儿出嫁后,一方面继续负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一方面又要协助丈夫赡养其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 老年人由于年老体弱,有的行动不便,有的视力、听力、口头表达能力变差,有的老人没有文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自己不能直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或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要求或代为提起诉讼。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解决,如老年人认为自己的养老金或医疗待遇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害人所在组织或者侵害组织的上级机关处理,老年人认为其家庭成员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处理。二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面为大家带来一则子女找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依法维权的小案例。 张大娘现有两个孩子,均已成家独立生活。1999年老伴张大爷因病卧床不起,张大娘看到儿子不履行养老义务,便提出抓阄养老的办法,即两位老人分别由两个儿子赡养。二子欣然同意。通过抓阉,母亲由大儿子赡养,父亲由小儿子赡养。 2002年张大爷因病去世,小儿子办理完丧事后,便对张大娘的生活不管不问。后来大儿子也将张大娘赶出了家门。于是,张大娘将两个儿子告到法院,要求两人尽赡养义务。但小儿子以先前的抓阄协议为由,不同意履行赡养义务。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因此,两兄弟间的抓阄养老的协议,不能成为免除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依据,小儿子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两儿子均应尽赡养母亲的义务。 法院的判决最终维护了年迈母亲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不赡养父母不仅会受到道德和良知上谴责,而且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赡养父母情节严重,或者虐待父母就会构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 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精神失常、自杀、死亡后果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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