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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于2011年8月买了一套新房,当时他已有一套房产,为了解决限购的问题坚持用我的名字来买并支付了首付,跟银行签下5年的还贷合同,当时男方确认所有费用他来支付,2014年初拿到产权证,但至今还欠银行约70万左右贷款,按贷款合同来算还有1年多的才还清。月供是男方支付,每月打到我的银行卡里让银行划扣。2011年11月我跟男方结婚,但因为婚后长期感情不和,最近双方考虑离婚。现在主要是这套房产的如何处理的问题。1.如果离婚,这套房产是属于我的婚前财产吗,如果按婚前购买的话?因为房产证,合同和支付证明在他手中,在我看来,他买房并非赠予而是属于借名性质,他从未提及赠予。我看过一些案例,这种情况,如果他要上诉申明房子是他的,法院还是会判回给他,并且我是有义务协助他过户的,是吗?但是由于房产证是在婚后拿到的,那是否应当又属于是婚后共同财产呢,如果离婚我能要求分割部分经济补偿吗?计算依据是怎样呢?2.另外,婚后男方没有支付家用,所以生活起居我一直负责相当一部分,并经常借给男方资金周转,如果房产是有升值,我是否能要求分得部分,这部分是不是要等房真正变卖后确认升值了才能商议分得呢,还是现行按市价来计算?3.现在的情况对于他不利吗,还是于我比较有利呢?离婚我想争取一些经济补偿而已,因为对于这几年自己也付出不少,感情出现问题男方没有努力想过改善挽回而是提出离婚,婚后也没有尽过多少丈夫的责任,结婚三年我也未有孩子。现在年纪也大了,日后未必能马上再婚那就担误了生育期,所以也希望日后生活能有点保障,而且他用了我的首套房指标,我再买房就要付6成,现在因为名下有房贷,自己很多东西都不方便,如开信用卡等,如果我可以要求赔偿的话,多少算是合理呢?如果他不愿意补偿的话,我有什么东西可以牵制他的吗?问题有些复杂,本人也比较迷茫,望得到答复,不胜感激。

离婚 2015-01-05 14: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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