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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因被告古XX强占我的承包地盖起门市,被X县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2004年用建房批示和平面图起诉被告之东边界限不清,也因证据不足为由被驳回,XX一中院维持驳回,2007年用XX市土地局印制了边界协议,(协议上明确标示东边界以墙外一米为界),在X县起诉被告知此次诉讼属重复诉讼被驳回,上诉至一中院被告知此次诉讼虽然提供了新的证据仍应通过原审申诉途径解决维持驳回,2009年申诉至XX高院,法官说:"一审不应该给你立案应该申诉,一审给你耽误申诉的时间应找一审解决。”我说“你们高院是管一审的,我怎么找一审。”后被维持驳回,我仍然不服我盖房有手续,有承包合同,有批示,对方强占无一点证据,为什么我的官司打不赢?一审法院以民诉法第111条第5项第140条第3项的规定,以本次诉讼与上述事实相同属同一事实所请求的事项以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属重复诉讼为由驳回申诉人得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以“最高人们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2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与受理,

诉讼 2010-07-11 23: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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