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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去年11月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X元/月,周六加班Y元/月,合计X+Y元/月”,实际出勤为每周一至周六每天工作8H;从2008年2月起,我们的工作时间改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H,加班1.6H,周六休息(即每周一至周五每天1.6H,一周共8H计为周六加班时间)”,工资发放为“X+Y元/月”,请问这种计算方法合法吗?还是应该按照实际工作天数与实际加班时间来计算,而不是固定的“X+Y元/月”?

其他 2008-10-30 14: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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