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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一套住了20余年的带院房子,此房是单位原来分来住的,房改时因此房是危房(没有一粒砖瓦,全部是土砌成的,属于简易房)还有家人调离原单位(从一所学校调到另一所学校),所以一直没有确定下来,在此期间对房屋的维修和加盖的小房均是自己进行,单位从来没有过问,单位对此套院落也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现在房屋要拆迁了,单位突然说是属于他们,请问一下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要是属于单位,我们自行加盖的那些房屋应该怎么算呢?

征地补偿 2010-07-09 1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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