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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受企业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该企业提供了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张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缴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做出决定,张某需补交税款5000元。张某不服,认为自己是受企业指派,与企业是委托代理关系,其税款应当有企业代缴,县税务局未采纳张某意见,坚持要求张某缴税

刑事辩护 2015-01-07 15: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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