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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6年完成一书,完成字数约15万字,与出版社签定每千字50元的获得报酬6000多,今年有人告我侵权,说书中有文字和他在04年出版的书内容有部分是一样的,后找到该书对比,发现确有雷同,达4万余字(该雷同文字在我当时写的时候来源与网络文字的复制,当时并不知情。)后经协调,对方答应庭外和解,最后因为金额没有达成一致,原作者决定不再要求我赔偿,要求告出版社,现在问题的焦点在于我于06年出版时与出版社签定了合同,当时的合同是文责自负,我要问的是:是否最后的侵权事实一旦被认定做出的赔偿全部由我一人承担吗?

其他 2010-07-11 2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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