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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未迁的出嫁女是否可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益

其他 2010-07-12 04: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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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30条还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同等的民事权利。
  • 可以。
  • 您好,只要是集体组织的成员就享有。
  •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30条还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同等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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