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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于2005年向我借款30万元。欠款人屡次反悔“还款保证书”中承诺的还款时间,中途他曾书面承诺向我追加还款达60万元,但他以工程发包人未付其工程承包款为由持续拖欠至今。欠款人未给我债务抵押,我保留有他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但不掌握其债务偿还能力。请问:若我起诉他,请求法院裁决强制他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我请求多少赔偿额可以被法院采纳和支持?若法院判决欠款人还款,但因他隐藏可执行财产或缺乏还款能力,造成执行期届满后仍未还款,怎么处理呢?谢谢。

其他 2008-10-30 14: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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