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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06年协议两万元转让了他人集资建房权,先后四次在转让人名下交纳了集资房款。08年六月转让方交付了房间钥匙。七月在我装修时,对方毁约倒换了房门钥匙并将我诉上了法庭。八月八日法院受理了对方以“转让协议无效”的起诉,同时以对方名下其他房产作为担保请求法院对装修房屋查封。九月十一日法院开庭审理,十月二十八日法院裁定本合同无效。我以为法院不公,因为: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已经很明确了。物权法规定了区分原则,将物的转移分为两个步骤,先是债权债务的转让,后才是权属证明的转移。集资权利的转让是一种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此合同实际上是债权债务合同。对方毁约已属不该,当事人不懂法尚可原谅难到法院的法官们也不懂法吗?一个法官不懂法难道法院的审判委员会都不懂吗?我要上诉,但怕兰州的法院都不知道“物权法”怎么办?有谁能帮帮我,不胜感激!

其他 2008-10-30 18: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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