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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查处一起虚开发票案件时发现,涉案纳税主体A公司(私营有限公司)已经在税务、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其虚开行为发生在注销前。经多方查找,现已找到A公司存续期间的实际经营者即业务经理王某,他也愿意缴纳查补的税款,但王某在法律形式上既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股东。我局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文书时,应以谁为主体呢?税务机关能向王某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吗?其法律依据?

公司税务 2010-07-10 18: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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