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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日,公休日又与法定节假日叠加,按劳动法加班费怎么算?

劳动纠纷 2020-10-04 13: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三倍工资,安排补休并不合法。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一般按劳动者当天的工作时间安排相应时间的补休。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 加班费的计算如下:
    1、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300%;
    2、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200%;
    3、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版算基数÷
    21.75×150%;
    4、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 在法定节假日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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