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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企业,一次残疾补助金是按照原来的工资标准申请的吗?我的工资是发现金,在工地做满月的工资证明书。老师们,请告诉我如何申请。社会保险基金按市平均工资申请。合理吗?我的工资比上海市、市平均工资高。谢谢你。建筑工程企业,一次残疾补助金是按照原来的工资标准申请的吗?我的工资是发现金,在工地做满月的工资证明书。老师们,请告诉我如何申请。社会保险基金按市平均工资申请。合理吗?我的工资比上海市、市平均工资高。谢

保险纠纷 2020-11-25 13: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2011年12月29日全国城镇新增就业到年底预计在1200万人以上,超过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前的最好水平,创历史新高。2012年8月9日,17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1月起,我区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类别和适用地区的不同,增加了125元~180元不等。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加班费和内部福利。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第一类是1000元/月(月薪制,下同)或
    8.5元/小时(非全日制用工的时薪制,下同),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80元和
    2.5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5市。第二类是850元/月或
    7.5元/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40元和2元,适用于区内其他9个市。第三类是780元/月或
    6.5元/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45元和
    1.5元,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690元/月和6元/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25元和
    1.5元,适用于各县和自治县。  据了解,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自1995年我区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第9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
  • 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对经济收入的证明。  个人收入证明的内涵:包括工资(一般指年收入总额)、养老保险缴费复印件、自有房产证明、私家车辆证明、大额定期存折复印件、外汇、债券、黄金有价证券帐户、大额人寿养老分红保单等。
    ;  注意事项:  第一: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第二: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第三: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者是单位的公章。
    而且必须是圆章。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由各地政府规定,因此,各个地区是不一样的,是根据伤残职工等级发给的,并且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年减少20%,直到取消为止。  下面是河北省的标准,供你参考:  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关于工伤工资补助的规定如下:
    1、工伤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受伤前的标准,按月支付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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