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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网上交了她,见面的也是真正的她和我交往给她买东西,我花了2330元给她买了链子,现在她不理我是不是欺诈,不能向当地机关报告这笔钱。

综合法律 2021-03-16 13: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其次,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
  • 如果存在有网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宣传的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或者明显低于其宣称商品或服务的标准,并且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就可以认定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
  • 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则属于欺诈消费者: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8)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9)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10)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11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12)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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