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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了,弟弟(大人)是精神病患者,法院指定姐姐成为监护人,姐姐拒绝成为弟弟的监护人。姐姐这样违法还是负什么法律责任?

离婚 2021-04-20 17:5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
    (一)、
    (二)、
    (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 第一,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精神病患者的原则代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保护被监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第三,教育、照顾被监护精神病患者,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第四,对被监护精神病患者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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