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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企业有两个公司股东创立,在其中一个公司股东沒有依照承诺方案实行,并且沒有与另一个公司股东商议状况下擅自以企业为名做一些建造给另一个企业用,而花费必须另一个公司股东分摊,另一个公司股东不同意基本建设可是这一公司股东坚持完工,并沒有争得另一个公司股东建议,最初基本建设时表示他一个人注资最终却要分摊,并且已报的账务与实践活动状况不确凿,该怎么办大家企业有两个公司股东创立,在其中一个公司股东沒有依照承诺方案实行,并且沒有与另一个公司股东商议状况下擅自以企业为名做一些建造给另一个企业用,而花费必须另一个公司股东分摊,另一个公司股东不同意基本建设

公司企业 2021-05-14 13: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在破产清算时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由管理人要求出资不实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者是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有限责任公司中,货币出资补缴,还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非货币的补足,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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