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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刑事辩护 2021-06-02 04: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等
  •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 不予立案的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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