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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约定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乙为有限合伙人,甲出资10万元,约定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清,乙用自己的劳务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5万元丙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经协商作价8万元,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一年后,该企业由于拖欠货款30万元被债权人华鑫机械高上法庭,经查,有限合伙人甲的出资至今尚未足额缴纳甲乙丙约定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乙为有限合伙人,甲出资10万元

合同纠纷 2021-08-09 14: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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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是可以的,但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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