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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规裁定A侮辱诽谤罪的刑事处罚;2、道歉

刑事辩护 2021-09-16 09: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认为你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就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被侵权人除了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损失。
  • 您好,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赔偿
  • 由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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