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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6月9日加入了一家私营企业。我原先同意试用三个月,即从6月9日到11月9日。我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上说是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的工资按约定工资的80%支付,但现在已经过了试用期,9月10日后仍按80%支付。我认为没有必要留在这样的公司里。2010年11月1日,日本人提出离职,但辞职表上的原因是我写了公司违约的事情(没有按照雇佣前商定的待遇执行)。这是公司的违约首先,我提出离开。我可以申请我应该得到的部分并获得一些经济补偿吗?公司没有给我买养老保险。起初,它说它将在一年后被购买。我不知道我是否可以申请这部分赔偿??我觉得被骗了。这很难。浪费我的时间。这么久了。可现已经过了试用期了,我可以申请我应该拿到的那部分还能拿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吗?公司还没给我买养老保险

保险纠纷 2021-10-23 23: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赔偿违约金、培训费等。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为了招用劳动者直接支出了费用,那么,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该费用
  • 试用期超过约定期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员工只凭试用期合同能申请双倍工资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不及时将可能面临给予职工双倍工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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