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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在《销售代理合同》中约定“各区域代理商与我公司建立商品代理合作关系时,应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这里的“押金”是“押金”吗?2.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是否属于“定金”性质,合同中是否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即一方违约时,除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外,是否也将根据合同支付损害赔偿金?(当违约金的金额能够弥补另一方遭受的损失时)4。能否就合同中的不同事项约定多重违约金?例如,“产品购销合同”中的标的物延迟交付或缺陷是否可以单独约定违约赔偿金?谢谢你的建议!我公司在销售代理合同中约定“各区域代理商在与公司建立商品代理合作关系时,是否可以同时在合同予以约定,是否还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损失赔偿金?

损害赔偿 2021-10-27 08: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里面会有违约条款,用以保护合同履行过程中守约人的权益。违约条款可以当做以后向违约方索赔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委托代理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出现违约情形的,应该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情形进行赔偿。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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