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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1999年加入目前的公司以来,我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求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这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应该从2008年11月12日开始)!如果我要求公司赔偿从2008年1月到2008年11月的双倍薪酬,这是否合理合法?如果你因为这件事被解雇,你该如何上诉?你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劳动纠纷 2023-01-13 12: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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