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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把我调到另一个职位,但我不同意。公司通知我等待这个职位,等待期间的工资是该市最低工资的70%。我请求仲裁。1.我被要求支付我进入公司后未休年假的工资。2.要求在仲裁前支付工资差额,直至仲裁结束。3.扣除我的工资。但裁决是:1在2015年1月支付给我——2016年12月31日未使用年假的工资。2.仲裁前只支付工资差额。我认为这个结果很不合理:1.公司没有安排未休的年假,也没有支付年假补偿金。2.公司应赔偿仲裁过程中的工资差额。3.未经本人签字,扣减本人十三元工资。

劳动纠纷 2022-05-02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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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如果在仲裁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当然是不能要求支付工资了,如果是企业单方解除导致劳动关系不存续的,那就要看员工个人诉求了,有诉求要恢复劳动关系被支持的,则仲裁期间是有工资的;没诉求而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或赔偿的,也就不能再要求支付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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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支付本人自进入公司以来的未休年假工资。1.支付本人2015.1.--2016.12.31未休年假工资。1.公司未对未休年假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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