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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09年,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到2011年7月,我有22个月没有缴纳社保。公司未能为我支付社会保障,因为它提议于2018年4月5日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社会保障和经济补偿。现在我们已经与该公司进行了谈判。公司只同意补足社会保险,不同意经济补偿。此外,公司请公司的法律顾问打电话给我,说法律规定只补社保,不补赔偿。他们的做法合法吗?我现在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22-06-10 08: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时可以签订协议约定关于合同解除的具体事项和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等,比如如何办理离职手续,如何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奖金提成、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 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或争议也可能形成双方谈判的局面,但一般来说,这时合同已经形成,要解决的问题往往是局部的或非根本性的,可以通过对合同的解释或借助第三方力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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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意经济补偿,我现在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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