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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在一家公司工作过。我说那是三个月的试用期。三个月后,我成了一名正式工人。从理论上讲,我在2月份成为了一名正式工人,但在这两个阶段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我那个月没有交社保。后来,工作人员说2月份的社保是用来补充我的,但工资单上没有反映社保补贴的金额。此外,我在3月1日提交了辞职报告,2月24日辞职,3月20日离开。我这个月没有交社保。临走前,我写了一份要交的报告,其中包括正式员工或试用期员工的选择,以及工作人员将其交给我远方的正式员工,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纠纷 2022-08-04 08: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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