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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于2014年3月底加入公司。该公司是深圳一家新更名的企业。当他们加入该公司时,该企业正在改变名称,并准备开始一个新项目。约定入职工资5000元,26天值班,每周休息1天,口头试用期3个月。企业不愿意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支付社会保险。2014年5月31日,以“当前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向员工发出单方面强制解雇通知(原件加盖公章)。员工可以要求哪些权利保护内容?特别是,由于4月份的工作需要,员工分别在5月份值班27天和28天,未安排补假。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在雇员要求的权益保障中,经济补偿和补偿能否同时获得?您是否具备试用期内双倍工作报酬的条件?如果员工未提前通知就离职,是否需要同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额外的一个月的工资是否视为补偿?或者补偿是否可以单独计算?)

劳动纠纷 2022-09-12 1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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