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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机录音原件丢失了,之前有备份,请问法院要看录音最原始记录吗

综合法律 2022-10-04 18: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录音证据属于电子数据,应当以录音原件载体的兴衰向法院提交,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录音原始时间的查看方式:大部分手机上录音文件涉及的时间信息可从文件名、详细(内容)信息、属性上反映。如果能够证明录音没有经过修改处理且内容真实,一般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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