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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不清晰,没有保密补偿金。可以不签么?

企业法律顾问 2022-10-07 08: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保密协议,满足以下要件的,应生效:商业秘密的有效存在;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显示公平等情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既可在《劳动合同法》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对于签订公司的保密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签与不签。如果岗位负有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如果岗位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则可以不签订保密协议。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如果岗位负有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如果岗位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则可以不签订保密协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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