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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没经过我的允许,在QQ上用我的名字,我该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22-10-19 19: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姓名被冒用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否则构成姓名权侵权。法律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 冒用别人身份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冒用别人身份证进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以及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造成公众混淆的等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冒用他人的姓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侵害了他人姓名权。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否则构成姓名权侵权。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 冒用别人身份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冒用别人身份证进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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