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04公共安全
导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3家去年率先出台文件,以会议纪要形式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从1000元到30万元不等。
2009年12月2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我国现行法律中,一般以对人身造成伤害,视其被伤害程度的大小,作为量刑定罪的依据。这一规定的明确,终将精神赔偿变为现实。广东省近日公布,关于广东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最高30万,具体情况小编整理如下,和大家一起分享。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3家去年率先出台文件,以会议纪要形式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从1000元到30万元不等。
一、会议纪要的意义
广东为什么要出台这一会议纪要?统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对具体办案有何影响?
沈丙友介绍,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前提“造成严重后果”和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赔偿申请人只要人身受到羁押,在提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同时大都会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广州市检察机关为例,2011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市受理的国家赔偿申请案件80%以上都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而且,申请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动辄几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还出现了天价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
“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不明确,不仅导致申请人漫天要价,不利于矛盾化解;而且容易导致执法随意化,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沈丙友说,为解决这一难题,广东省检察院刑申处与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法制处就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并于去年3月形成会议纪要。去年9月,会议纪要正式下发,开始在全省实施。
二、会议纪要明确了6种受损情况定性为精神损害
沈丙友介绍,会议纪要明确了6种受损情况定性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死亡;重伤或者残疾;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其他重大精神损害。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致受损害人有上述一种或者多种后果,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从广东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最高30万中不难看出,对于个人而言,精神赔偿是不可能随意要价的。而赔偿金额的限定,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对于精神赔偿问题,有关部门参与处理过程中,积极研究并调整是值得肯定的,而真正治本恐怕还得通过立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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