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程林律师
程林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他2013-01-14|人阅读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肇事罪审理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多当事人对此不能理解。那么,法院的做法对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介绍:

2007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叶某驾驶一辆渣土车闯红灯时,将正常步行的行人李某撞死,叶某肇事后逃逸。XX市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在叶某交通肇事罪审理的同时,李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精神损害赔偿项目,XX法院却未受理。那么,在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分析解答:

对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肇事罪审理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说,在本案中,李某家属在叶某交通肇事罪审理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在肇事人因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之前,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操作。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