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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0年4月开始工作,并于2016年签署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由于公司福利不佳,公司自2017年9月30日起一直在等待工作。在等待工作期间,只支付了1400元的生活费,但现在已经连续两个月没有支付生活费了。你能要求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吗?如果我要求与单位解除合同,我还能得到经济补偿吗?如何计算补偿?

劳动纠纷 2022-06-20 05: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时可以签订协议约定关于合同解除的具体事项和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等,比如如何办理离职手续,如何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奖金提成、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有异议的,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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