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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工作,试用期为一个月,提前三天通知公司,然后在月底离开。公司扣除了我20%的工资,理由是我在面试期间达成了两个月的口头协议,但没有达到日期。我应该如何保护我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22-09-09 0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是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几天通知员工本人只规定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辞职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正常办理手续工资正常发放,建议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 员工在试用期讨薪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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