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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议在试用期内辞职,但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内的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包括:本合同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试用期自2018年03月17日至2018年05月16日)。我于2018年4月25日提出辞职。如果我再等30天,那就是2018年5月24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可以提前3天通知雇主试用期,3天后可以离开吗?请问我现在是否在合同期内?如果雇主没有处理我的辞职申请,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括号内的一点是否有问题?当领导知道我受伤时,我可以拒绝加班吗?

劳动纠纷 2022-09-13 07: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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