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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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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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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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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是哪里的律所
你好,具体是要问什么问题
衡水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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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需要追回发票吗
营业执照注销了发票还要收回, 注销营业执照的时候没开完的发票是需要一起回收拿去注销掉的, 不可以再次使用。
承德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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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别人的公司 怎么样撇清他之前的事情
您可以和对方签署协议,股权转让里明确约定相关责任义务,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刘建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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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律师 我有个事想咨询一下
您好,这里是法律快车咨询平台,您需要咨询什么问题呢。
赵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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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注销我的营业执照起诉有没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注销股东身份属于民事行为,所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承德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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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江苏靖江法舟律师事务所电话
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沧州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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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流程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以。因为律师有自由选择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权利,所以是可以转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嘉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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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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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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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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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胜诉后,空壳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追加公司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员工成功维权
执行,在公司未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我们先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不予追加,就该裁定我们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和援引了较多的法条后,法院判决依法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未出资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拿到二审判决后,我们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将未出资股东列为被执行人,在当事人、律师共努力和法院的迅速执法下,成功冻结股东银行卡的余额,当事人最终维权成功。办案心得: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把目光瞄向股东并成功拿下股东,是个不错的维权之路
付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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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成功代理吴中区某个体户合同纠纷胜诉例
根据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的指令,分22批交付了总计价值494006.3元的货物。被告仅支付了150000元,剩余344006.3元未支付。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去世,被告公司经历继承、股权出售等变动,被告公司新老板顾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胜诉关键点::1.代理律师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两任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实名认证情况,手工账本(手写订单)、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逐笔核对22笔货款的微信下单时间、货物明细、订单交给戴某核对时间,部分订单提供物流凭证,形成完整且连贯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2.代理律师成功证明戴某作为被告苏X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说服法院采信戴某个人并未对外承接业务,其向原告采购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苏X公司承担。3.代理律师反驳了被告关于戴某同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代表其他公司履职的抗辩,指出原告与戴某的交易均以被告苏X公司名义进行,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被告也曾支付部分货款,自始至终都未出现其他公司名义,这些行为均表明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认可,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案外公司无关。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律新团队评析由于本案原告系从事批发业务的小个体户,并不是正规的大型企业,没有完善的销售流程和书面存证习惯。整个交易中,基本都是通过被告公司原法人戴某微信沟通,原始证据较为粗糙。而被告方以变更老板为由,对原告的交易、证据都进行了高标准的三性质证,提出了较多质疑。原告律师团队通过详尽的证据搜集和法律分析,成功证明了原告的主张,并有效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判决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个体户)在日常交易中的经营习惯,根据在案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了交易事实。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原告的经营部追回了合法应得的货款及利息,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展现了法律对诚信经营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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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是否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
于保证期间、利息及保证方式均未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未偿还借款,2023年12月23日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借款180万及利息,被告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刘某对于借款及其未偿还的事实予以认可,杨某则辩称,借款已经过保证期间,其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韩某向被告刘某出借资金律师说法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则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但是约定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但原告起诉的时间超过了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原告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法律认可诉讼或仲裁,但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在相互协商的过程中耽误较多时间,等在债务人实在不履行债务时才会选择向法院起诉,往往会错过了保证期限。诉讼时效的期限往往长于保证期间,当事人可能因为疏忽误认为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是一回事,导致保证人无法承当保证责任。同时保证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法条链接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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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婚内赠与子女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中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号的房屋归原告使用;3.判令被告孙某露立即腾退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号的房屋;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孙某露之父。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院内北房六间、西厢房四间、东厢房两间(其中车库一间)、南房四间(其中门道一间)系原告个人财产。2016年11月,前述房屋被政府拆迁征占。拆迁之时被告孙某露已成年,考虑其居住问题,原告将120平方米的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及优惠购房资格赠与被告孙某露。其后被告孙某露以自己名义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优惠购房协议书等拆迁文件,并于2019年7月12日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现所涉房屋已交付并居住使用。后因被告孙某露对原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且对原告不闻不问,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将所涉房屋返还,针对此事,双方签订了协议,但被告孙某露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原告认为被告孙某露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被告孙某露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周某勤辩称:一、被告孙某露、周某勤系夫妻,二人于2015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16年原告原有房屋被拆迁,拆迁后将部分拆迁款和优惠购房资格赠与被告孙某露,被告孙某露依法取得涉案房屋,因为原告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对象系孙某露个人,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涉案房屋属于二被告共同财产。二、依据我国民法典第301条之规定,被告孙某露未获得周某勤同意,不能单独决定返还涉案房屋。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孙某露与周某勤的离婚请求,仅仅10天之后,原告就提起了本案诉讼,故原告与被告孙某露签订的返还涉案房屋的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是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恶意串通,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所签署,协议应属无效。四、根据相关惩罚虚假诉讼的规定,本案构成虚假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查。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孙某君系孙某露之父。北京市怀柔区一号院(以下简称一号院)户主为孙某君之母沈某君,孙某君及其妻赵某霞、孙某露与沈某君同户。2015年11月10日,孙某露与周某勤登记结婚。2016年12月2日,孙某露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拆迁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定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在乙方及所有被拆迁人全面履约的情况下,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款总计778745.6元及集体配合奖励120000元。2016年12月3日,孙某露作为购房人(乙方)与售房人A公司(甲方)签订了优惠购房协议书(以下简称购房协议),该协议载明,依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获得1套优惠购房指标,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为120㎡,同时,在购房协议中,甲、乙双方还约定:“第三条、本协议书中乙方所认购房屋一经签订不能更改……乙方如果放弃本协议书中认购房源,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放弃的房源进行处置。由此而产生的相应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第五条、换签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持本认购协议书换签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如乙方在通知期限内未与甲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视为乙方放弃优惠购房权利,本认购协议书自动失效。”2016年12月4日,被拆迁人孙某露(乙方)与拆迁人A公司(甲方)在拆迁补偿协议及优惠购房协议的基础之上签订拆迁补偿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在按期履约的情况下,可获得租房补贴、一次性装修补助费、一次性燃气报装补助费共计185600元。2019年7月12日,孙某露作为买受人(乙方)与出卖人A公司(甲方)签订了现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买卖标的为北京市怀柔区三号房屋,房屋实际总价款为569160元。2019年9月10日,被拆迁人孙某露(乙方)与拆迁人A公司(甲方)在拆迁补偿协议及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一的基础之上,签订拆迁补偿补充协议(2),约定甲方向乙方补付租房补贴25200元。现孙某露与周某勤均认可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二中的拆迁款均已发放到位,现房买卖合同中的涉案房屋亦已付清全款并交付使用,且该房屋购房款支出自上述拆迁补偿款。孙某君称孙某露获得上述拆迁补偿款及涉案房屋系因一号院拆迁后,其将120平方米的宅基地范围的拆迁补偿款及优惠购房资格赠与孙某露,现因孙某露不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并要求孙某露返还涉案房屋。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某君向本院提交了户口簿、涉案房屋返还协议、孙某露签订的相关拆迁补偿协议以及购房合同等主要证据,拟证明其主张。孙某露对上述证据均予认可。周某勤表示不认可涉案房屋返还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所有证据的关联性。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孙某君之母沈某君、之兄、之姐、之妹均表示院内原房屋系孙某君所建,其他家庭成员均没有任何投入,该院落拆迁利益应归孙某君一人所有;孙某君之妻赵某霞表示孙某君将一号院部分拆迁补偿利益赠与孙某露之事,其知情并同意。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孙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第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孙某君主张其在一号院拆迁后将其中12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所得拆迁款和优惠购房指标赠与女儿孙某露,孙某露亦以自己名义签订了相应的拆迁补偿协议及购房合同,该赠与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孙某君家庭背景、孙某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优惠购房合同的同时性、本地拆迁补偿政策补偿与安置的统一性,结合我国血亲间传统观念及近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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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在孙某君授权孙某露以自己名义签订相关拆迁补偿协议及优惠购房合同,且可预期的房屋产权登记人仅为孙某露的情况下,应视为孙某君在赠与孙某露相关拆迁利益时,已明确其中用于购买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优惠购房指标在孙某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其一方的个人财产及财产权益。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孙某君主张孙某露不对其履行赡养义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露在应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时拒绝履行,故要求撤销其与孙某露间关于一号院中12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拆迁补偿权益的赠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孙某君主张判令由孙某露腾退并归其使用的涉案房屋并非其与孙某露之间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其主张返还所依据的其他合同关系与本案亦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其在本案中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使用并要求孙某露予以腾退,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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