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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房产纠纷,继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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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律师-王青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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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综合,损害赔偿,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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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怀疑私立医院乱收费太高了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私立医院仍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想当地卫生局投诉或者举报。关于价格,私立医院乱收费也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如物价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美容院员工如果拍店内忙碌视频,把顾客的脸打上码(不露脸)发朋友圈,是否侵犯顾客的个人权益。
已经侵犯肖像权,肖像为可悲识别的外部形象,而非只有面部特征
洪静律师 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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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影手术导丝蹭破血管算不算医疗事故
您好,严重吗,如果造成的后果很严重的话,大概率是医疗事故的。
赵蒙律师 赵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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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宜宾市男健医院,当时去检查,后续又开了几千块的药,还是疼
你好,你的情况建议询问卫健委,看是否构成了医疗事故。
张义律师 张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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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孩子术后疤痕大医院有责任吗
你好,你的问题建议询问卫健委。
张义律师 张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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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及时去医院及美容院处理了,费用全部是我们出的,然后家长索要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合理吗合法吗?
法律分析:可以要补偿,而不是赔偿。可以向孩子的父母索要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请和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3级丁等伤残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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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住院费用清单与实际药品数量不一致的问题?
您好,如何解决住院费用清单与实际药品数量不一致的问题?
如何投诉私立医院收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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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做了胃肠镜检查之后在我麻药还未完全清醒的时候一个极有可能没有执医证书的医生言语威胁的情况下胡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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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容院交了3980元的定金,但她说要扣20%和理吗?
我在美容院交了3980元的定金,我现在不想做,想退回来,但她说要扣20%和理吗?
做个腋臭手术3000多,然后治疗费用8000多
做个腋臭手术3000多,然后治疗费用8000多,花了一万多,感觉被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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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先于父亲去世,孙子女能否代位继承
承人赵某贤与被告秦女士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有四个子女,即赵某旭、赵某涛、赵某刚、赵某杰。2011年4月5日,赵某涛因病去世,2012年10月2日被继承人赵某贤因病去世,被继承人赵某贤的父母早在20多年前去世,赵某贤与秦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得商品房一套,即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现登记在秦女士名下,已于2010年4月27日取得房产证,赵某涛与妻吴某霞育有一女赵某君,根据相关规定,赵某君依法对赵某贤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因赵某贤未立遗嘱,因此原告赵某君应当享有上述房屋的继承份额,但原、被告双方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秦女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被继承人赵某贤没有留下遗嘱,赵某贤住院时,原告未尽任何赡养的义务。被告赵某旭、赵某杰、赵某刚辩称,我要求依法继承赵某贤的遗产,赵某贤没有留有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查明被继承人赵某贤与被告秦女士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婚后生有四个子女,分别为赵某旭、赵某涛、赵某刚、赵某杰。赵某涛与吴某霞婚后生一女即原告赵某君。2011年赵某涛死亡,2012年被继承人赵某贤死亡。赵某贤与秦女士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即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现登记在秦女士名下,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187.76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评估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裁判结果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被告秦女士所有。二、被告秦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君、赵某旭、赵某刚、赵某杰各人民币十四万元。房产律师点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诉争房屋系赵某贤与秦女士婚后共同购买,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赵某贤未留有遗嘱,因此赵某贤在该房屋中应享有的份额由赵某贤的法定继承人秦女士、赵某旭、赵某涛、赵某刚、赵某杰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赵某涛先于赵某贤死亡,赵某君可代位继承赵某贤的遗产份额。考虑到秦女士平时对赵某贤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且秦女士年龄较大并且缺乏劳动能力,因此法院酌情对秦女士应继承的份额予以适当照顾。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沧州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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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三年维权路漫漫,纠纷落幕拿赔款
不当操作移动车辆,小Z从装卸平台跌落,导致左臂桡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由于缺乏及时的医疗救助,小Z的手臂出现严重肿胀发黑。在这紧急关头,小Z在弟弟的陪同下找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随后,我们开始系统地收集事故相关的证据,去交警大队调取肇事车辆及驾驶员的身份信息、查看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收集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以备诉讼需要。在充分准备之后,我们代表小Z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要求肇事司机、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管一审胜诉,但保险公司对结果表示不服,决定提起二审。至此,一场历时数月、经历一审、鉴定及二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终于落下帷幕。小Z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确认与保障,他和他的家人对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表示了由衷的感激。此案的成功处理再次证明了在法律面前,正义与合法权利终将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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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惠律师
婚内一方将房屋出售给亲属并再次转卖配偶能否起诉要回卖房款
50%的份额归李先生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女士承担。事实与理由:李先生与赵女士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8日,北京F公司为李先生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05年3月21日,李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案外人李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先生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李母,价格367万元。2010年7月19日,李母与齐小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100万元出售给齐小姐。2010年7月21日,李母收到房款1100万元,将房屋过户给齐小姐。2012年赵女士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院作出认定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3年,赵女士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李母诉至西城区法院,西城法院审理后作出S号判决书(以下简称S号判决书),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该判决还认定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以在李先生与赵女士的离婚诉讼中解决。2017年,李先生与赵女士经西城法院F号判决书(以下简称F号判决书)判决离婚,但未对上述1100万元财产进行处理。现赵女士已将S号判决书所涉1100万元债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先生认为前述债权有其50%的份额,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赵女士辩称,S号判决书及F号判决书本身并未确认李先生有权获得1100万元的债权。李先生婚内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应该不分或少分财产,因此上述1100万元债权应全部归赵女士所有。法院查明李先生与赵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11月8日,李先生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05年3月21日,一号房屋登记于李先生名下。2012年,赵女士将李先生与李母(系李先生之母)诉至法院,以李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判决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以367万元将房屋过户至李母名下,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且李先生与李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付过房屋价款,故判决李母与李先生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与李母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一审同时查明,李母于2011年将一号房屋出卖并过户给齐小姐。2013年,赵女士向李母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李先生为第三人。赵女士以李母与李先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李母与李先生赔偿其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赵女士作为一号房屋的共有权人,以李母与齐小姐的交易价格为依据向出售房屋的最终受益方李母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指出,赵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在离婚诉讼中另行解决。2017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F号判决书判决赵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未就上述1100万元债权做出处理。该判决书载明,2006年5月8日至2007年6月21日,李先生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007年,赵女士与李先生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于2007年11月5日开始分居。庭审中,赵女士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1091条及照顾无过错方和女方的原则,李先生有转移财产、吸毒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李先生辩称吸毒被劳动教养并不属于法定的少分财产的理由,也不是双方离婚的理由,购买一号房屋时赵女士并没有出资,买卖行为发生在2010年,并不是离婚时,且也没有证据证实李先生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裁判结果一、确认李先生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S号判决书第一项案外人李母应向赵女士支付1100万元的债权享有40%的份额;二、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出卖利益应属于赵女士与李先生共同所有。现李先生就一号房屋产生的1100万元债权主张确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先生对该笔债权的具体份额,因李先生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低价转卖其母李母,“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李母向赵女士支付的1100万元债权,赵女士享有60%的份额,李先生享有40%的份额。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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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本村村民之间宅基地房屋买卖遇到拆迁买受人可以主张安置补偿
卖通常受到严格限制,主要是因为宅基地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因此,确认双方是否均为本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交易合法性的前提。宅基地买卖双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买卖合同无效。宅基地买卖合同生效后,应受法律保护。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宅基地流转行为。拆迁安置补偿应兼顾买卖双方利益,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均为本村村民,排除了宅基地不能流转的障碍,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双方的宅基地房屋买卖事实予以认可,并基于买卖关系向买方发放了相应的安置补偿费用。法院在判断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时,会考虑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证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认定为合法有效。【案情简述】原审法院认为:由于陆某辉已于2009年5月14日死亡,陆某民可就其与陆某辉之间的房屋买卖对作为陆某辉继承人的周某、陆某1、陆某2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陆某民为处分某某宅基地房屋,同一天与陆某辉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及《证明》,从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当日双方按《房屋买卖协议》分别交付了房款、房屋及房产证给对方,应认定陆某民与陆某辉成立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关系。《证明》的内容虽为赠与,但双方的实际真实意思和目的是以赠与的名义对房屋进行买卖,是双方买卖房屋的另一种形式。陆某辉自父辈起户口就登记广州市黄埔区原某村现某社区居委会辖内,其父亲及其均在村内分得宅基地建房自住,某社区居委会及某经联社亦已确认陆某民、陆某辉均是原本土村民,因此本院认定本案涉属本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陆某辉在2006年8月因政府污水处理系统工程选择了弃产补偿方式将其原宅基地房屋交予拆除后,其户内已无其他宅基地,其于2007年8月向陆某民购买某某宅基地房屋时,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基于广州市黄埔区某城中村改造工程,陆某辉妻子周某向某经联社提交了前述《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并于2010年9月13日与某经联社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某经联社确认周某作为某某宅基地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享有相应的回迁面积、临迁费等补偿待遇,在腾空交付该房屋后,已向其发放了材料损失补偿、房屋搬迁费、签约奖励、两年临迁费等安置补偿费用等可以看出,某经联社对陆某民与陆某辉就该宅基地房屋进行买卖的事实是知悉和认可的。综上所述,陆某民与陆某辉于2007年8月7日在家人见证下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证明》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双方同为广州市黄埔区原某村本土村民,排除了宅基地不能流转的障碍,土地所有权人某集体经济组织亦对双方的宅基地房屋买卖予以认可,而两份合同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房屋买卖协议》及《证明》应为合法有效。二审维持原判。
沧州律师-郭敬坡律师郭敬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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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坡律师
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现。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一、在未签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下,哪些情形属于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产生违法解除、工伤、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需要在进行劳动仲裁时一并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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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建设工程】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承包人能拒绝交付所建工程吗?
包人义务即为承包人权利,反之亦然)(1)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工程3.本咨询还涉及到留置权问题《民法典》T447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核心总结】1.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支付工程款,需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工程,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自己应得工程款的权利即可,若扣留建设工程拒绝交付属严重违约行为,反而会把自己陷入不利境地。2.留置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动产,而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并不适用,因此不能对建设工程进行留置3.承包人主张权利,可就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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