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业主维权律师

重庆
业主维权
抱歉!当前地区暂无业主维权律师
为您推荐其他律师
垫江县律师-史荣祖律师
服务 3551人好评 1 响应 1小时
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49号华润大厦16F
经验丰富
史荣祖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垫江县律师-张丽娟律师
服务 7735人好评 2034 响应 1小时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天安数码城2栋14楼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张丽娟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垫江县律师-罗显军律师
服务 6307人好评 123 响应 1小时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9号嘉州协信中心A栋16-4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罗显军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垫江县律师-徐婕律师
服务 5.3万人好评 2451 响应 1小时
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号企业天地4号楼23层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徐婕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垫江县律师-杨斌律师
服务 3532人好评 430 响应 1小时
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广场A座9-7(重庆万象城)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杨斌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法律知识
垫江县律师咨询
垫江县律师问答
商店门牌使用,(厂家直销重庆口袋)字样违规吗?
凡涉及到广告宣传内的都需要在工商备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广告也是一种要约。
安置房和商品房在同一个社区。为什么物业费不一样?
法律分析: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村民不交自来水费怎么办?
乱收水费向水务部门投诉,具体投诉方法如下: 1、拨打当地自来水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投诉; 2、拨打12345市长热线,该热线可转接水务主管部门; 3、拨打当地住建委监察电话,向当地住建委监察投诉; 4、如果都无法解决或无故拖延解决,可找电视台等媒体。 水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1、统筹城区、农村水务建设和管理; 2、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 4、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 5、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水库、堤防,并组织指导整治; 6、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级市之间的水事纠纷; 7、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管理; 8、负责本市水务科技和水务信息化工作,开展水务对外交流与合作。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无监控,物业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物业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失,因而导致家庭被盗的,物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贸市场的摊位被别人占据了,该怎么办
按照双方的协议处理
农村地区的厕所和厨房是否需要审批?
需要经过职能部门审批
本单位与家属院同一停车坝,收取停车费合法吗?
法律分析:合理,停车费是必须交的,收费部门并不是公司而是所租赁的办公区物业。如果单位是自建厂区、楼宇,一般是不收员工停车费的,单位如果收取员工的停车费,要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如果未经员工同意而强行收费,可向法院就此起诉。物业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是合法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