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损害赔偿律师

抚顺在线律师推荐更多律师
抚顺律师-林森律师
服务 3人好评 1
擅长:刑事案件,损害赔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优质解答律师
口碑律师
抚顺律师-夏堂剑律师
服务 64人好评 20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普法先锋
抚顺律师-李世文律师
服务 455人好评 117
擅长:刑事案件,征地拆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损害赔偿
经验丰富
抚顺损害赔偿咨询更多咨询
最新解答
最新问答
候某用玻璃杯砸罗某脸上导致罗某脸上受到严重创伤,在打架斗殴过程中我全程没有参与这种情况我需要赔偿他两的医药费吗?
打架斗殴致使人身受到伤害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先要求打人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如果对方拒不赔偿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孩子在学校玩篮球,被同学踢篮球,导致手腕骨折。如何赔偿?
你好,和对方家长协商治疗费用以及康复费用
桡骨骨折能赔多少钱,我是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的
法律分析:骨折具体位置和程度不同,遗留的功能障碍和医疗依赖不同,可以评定不同的赔偿等级,需要由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功能丧失程度进行综合的评定,以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我的家人被邻居夫妻两人一起殴打,按照法律规定能不能算是结伙殴打
我的家人被邻居夫妻两人一起殴打,按照法律规定能不能算是结伙殴打
邻居经常偷我的东西该怎么办?
邻居经常偷我的东西该怎么办?
说是动手术请问这种情况下怎样赔偿,并骨折,被对方把鼻子弄出血,受伤者喝酒先动手打人?
受伤者喝酒先动手打人,被对方把鼻子弄出血,并骨折,说是动手术请问这种情况下怎样赔偿?谁责任大?受伤方两个打一个,属于什么性质?
我在宠物店洗澡
你好,我在宠物店洗澡,瞎了眼睛
被打,签了和解协议还能追究别人的法律责任吗?
被打,签了和解协议还能追究别人的法律责任吗?
四级精神残疾人签字有效吗?
四级精神残疾人签字有效吗?
为您推荐抚顺损害赔偿律师
抚顺律师-唐颖律师
婚姻家庭,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纠纷
抚顺律师-王迎春律师
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
抚顺律师-李世文律师
刑事案件,征地拆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损害赔偿
抚顺律师案例与文集
律师案例
律师文集
婚内一方将房屋出售给亲属并再次转卖配偶能否起诉要回卖房款
50%的份额归李先生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女士承担。事实与理由:李先生与赵女士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8日,北京F公司为李先生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05年3月21日,李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案外人李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先生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李母,价格367万元。2010年7月19日,李母与齐小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100万元出售给齐小姐。2010年7月21日,李母收到房款1100万元,将房屋过户给齐小姐。2012年赵女士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院作出认定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3年,赵女士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李母诉至西城区法院,西城法院审理后作出S号判决书(以下简称S号判决书),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该判决还认定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以在李先生与赵女士的离婚诉讼中解决。2017年,李先生与赵女士经西城法院F号判决书(以下简称F号判决书)判决离婚,但未对上述1100万元财产进行处理。现赵女士已将S号判决书所涉1100万元债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先生认为前述债权有其50%的份额,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赵女士辩称,S号判决书及F号判决书本身并未确认李先生有权获得1100万元的债权。李先生婚内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应该不分或少分财产,因此上述1100万元债权应全部归赵女士所有。法院查明李先生与赵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11月8日,李先生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05年3月21日,一号房屋登记于李先生名下。2012年,赵女士将李先生与李母(系李先生之母)诉至法院,以李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判决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以367万元将房屋过户至李母名下,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且李先生与李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付过房屋价款,故判决李母与李先生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与李母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一审同时查明,李母于2011年将一号房屋出卖并过户给齐小姐。2013年,赵女士向李母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李先生为第三人。赵女士以李母与李先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李母与李先生赔偿其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赵女士作为一号房屋的共有权人,以李母与齐小姐的交易价格为依据向出售房屋的最终受益方李母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指出,赵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在离婚诉讼中另行解决。2017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F号判决书判决赵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未就上述1100万元债权做出处理。该判决书载明,2006年5月8日至2007年6月21日,李先生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007年,赵女士与李先生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于2007年11月5日开始分居。庭审中,赵女士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1091条及照顾无过错方和女方的原则,李先生有转移财产、吸毒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李先生辩称吸毒被劳动教养并不属于法定的少分财产的理由,也不是双方离婚的理由,购买一号房屋时赵女士并没有出资,买卖行为发生在2010年,并不是离婚时,且也没有证据证实李先生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裁判结果一、确认李先生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S号判决书第一项案外人李母应向赵女士支付1100万元的债权享有40%的份额;二、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出卖利益应属于赵女士与李先生共同所有。现李先生就一号房屋产生的1100万元债权主张确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先生对该笔债权的具体份额,因李先生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低价转卖其母李母,“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李母向赵女士支付的1100万元债权,赵女士享有60%的份额,李先生享有40%的份额。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抚顺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靳双权律师
购房后开发商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可以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
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以2800398.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0.5的标准计算,至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修复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5日,我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我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77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A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向我交付了涉案房屋。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协助我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但是时至今日A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同时,涉案房屋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家人的安全使用,并且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上述问题,我多次与A公司沟通,但A公司始终拒绝办理。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及时判决。被告辩称A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赵某玲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原因系赵某玲在购买房屋时没有真实申报相关的材料,根据赵某玲提供的材料,其在购买房屋时系离婚状态,并且有一个孩子,但是其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时家庭成员只填写了1个人,并没有披露孩子,导致我公司在给赵某玲办房产证时不动产中心拒绝为赵某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我公司无须向赵某玲支付任何的违约金,且赵某玲主张的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损失,因赵某玲自始至终没有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情况,赵某玲的该项诉讼请求应该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其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权利以及该事实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查明2012年5月15日,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201.3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77万元。同时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2012年6月30日,A公司向赵某玲交付了涉案房屋,但赵某玲至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另查明,2012年5月15日,A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为赵某玲申报了购房资格审核,在《家庭购房申请表》中“家庭成员信息”一栏仅填写了赵某玲一人,赵某玲本人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并按手印;A公司在“填报机构”处签章。2018年2月12日,A公司持办证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材料时,发现赵某玲在购房资格审核时漏报了其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故其房屋转移过户的登记申请被驳回。经查,2012年4月13日,赵某玲与秦某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生于2010年4月7日,归女方抚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有关预售房屋买受人购房资格审核的程序为,商品房预售时,由开发商就买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之后通过特定的网络系统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审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时介绍了漏审未成年子女的救济方法,即由开发商通过电子邮箱向市住建委补充材料,对购房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A公司亦未按照该程序为赵某玲申请重新审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做了相关工作。2021年2月,本院向市住建委发送咨询函,要求其协助查询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是否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市住建委回复我院:依据《咨询函》所附材料,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为本市户籍,实际婚姻状况为离异,家庭成员包括其女1人。如按上述内容申请,赵某玲、张一家庭在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玲主张A公司交付给其的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质量问题,提出房屋质量鉴定的申请。本院进行鉴定,涉案房屋原有质量问题现均已修复,现场已不存在。就上述情况,本院向赵某玲进行了释明,赵某玲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鉴定。但依然要求A公司就其修复损失进行赔偿。其陈述称,其于2016年发现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下沉的质量问题,当时与物业公司进行过沟通。赵某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申请了其邻居杨某出庭作证,杨某向本院陈述称,其所住房屋与赵某玲购买的房屋属同一排,2016年雨季的时候,该排房屋均有进水现象,她曾到过赵某玲家看过,赵某玲家地面有凹陷的情况。赵某玲陈述称其于2012年6月接收房屋后就进行了装修,2013年年初装修完毕开始入住。赵某玲认可其就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已自行修复。裁判结果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某玲办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二、驳回原告赵某玲的其它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赵某玲请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二、赵某玲要求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三、赵某玲要求的房屋质量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关于办证。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虽然赵某玲在资格审核时漏报了未成年子女,但经法院函询市住建委,赵某玲在补充填报未成年人子女信息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A公司虽有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向赵某玲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为“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赵某玲至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届满,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赵某玲可于违约金支付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关于房屋质量损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赵某玲主张涉案房屋地下室存在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严重质量问题,但其已自行对地下室地面进行了修复,现场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证人杨某的证言称照片反映的问题系在雨季经雨水倒灌后发现,且在发现该问题前赵某玲已对房屋进行过装修,故赵某玲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照片反映的问题系房屋交付时即存在的房屋结构本身的问题,赵某玲要求A公司承担修复损失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抚顺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靳双权律师
变更公司类型企图逃避债务,还需要承担责任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王某租赁某公司的商铺经营炸鸡店,于2022年10月31日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3年8月10日,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因未及时缴纳该商铺电费,导致王某的商铺被断电,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某遂起诉要求某公司、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与原告王某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是某公司,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系属不适格。【法院审理】某公司系于2022年7月29日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被告刘某。2023年7月26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刘某的母亲杨某,公司的经营主体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杨某入股成为该公司新股东。
抚顺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人看过
赵江涛律师
被迫离职的情形有哪些?
指挥强令冒险等情形,被迫离职员工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一、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比如劳动合同约定了你的岗位为户外设备检修员,同时约定了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应当穿戴公司提供的合格的护具才能进行工作。然后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并不提供相应的护具或者提供一些不合格的护具,可能会对员工造成人身伤害。这种情况下提交被迫离职的理由是成立的。不提供劳动条件这项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很多公司想要劝退员工的时候常常采用这种方式,不安排员工的工作也不进行辞退,让员工主动离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先给公司发函,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中所约定岗位的工作条件。二、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的劳动报酬不仅仅是指基本工资,还有提成和加班费用。比如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5号支付上个月的工资报酬。然而公司迟迟不支付工资,或者仅支付基本工资,提成和加班费不发放。此时劳动者就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申请劳动仲裁。三、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保法规定员工入职公司必须要为其缴纳社保,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指的是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一直未缴纳社保,如果是公司欠缴部分社保,只能进行补缴社保,不能以此为由提被迫离职进行仲裁。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损害劳动者权如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每天需要加班几个小时,要求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这种属于损害劳动者权益并且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可以以此为由被迫离职。五、因第二十六条第一章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就是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比如公司以员工或者家人的生命安全进行威胁,迫使员工签下无偿劳动的劳动合同。由于合同签订不是基于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归于无效。六、法律、行政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公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劳动者进行工作,强制员工从事高危工作可能涉及人身安全的。在出现这些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离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抚顺律师-吴中律师吴中律师
人看过
吴中律师
父亲去世后母亲对于房屋遗嘱部分继承人主张无效案例
继承十二分之五的份额;2.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周父、周母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周某文、周某武、周某祥,周父于2007年4月2日去世,周母于2020年1月6日去世,周某武于2014年11月1日去世,周某武育有一女周某露。1993年,周父、周母以成本价购买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此房购房款6.8余万元及装修款8万余元,全部由周某文支付。周父生前未留有遗嘱,周母于2019年4月28日留有代书遗嘱,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由二原告平均继承。周某武在周某露2岁时与前妻离婚,二人一直与周父、周母共同居住生活。周父生前因病支出费用以及去世后的丧葬费、购买墓地费用共计约50余万元,亦全部由周某文承担,周某祥在照顾老人方面,付出较多的时间,自2016年起,周母一直与周某祥共同居住生活,周母去世后的丧葬费用由周某文、周某祥共同承担,周某武生前以及周某露参加工作后,有能力赡养周父、周母两位老人,但却未尽到赡养义务,周母因此将属于她的房产份额安排由二原告继承,对于周父的遗产,亦因周某武、周某露未尽赡养义务,依法不应分配给周某露,经二原告协商一致,因周某文对周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家庭付出较多,由周某文继承周父房产份额的三分之二,周某祥继承三分之一,综上二原告为依法分割遗产,故诉讼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周某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享有对周父份额的财产继承,房屋属于周父和周母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周母所留的遗嘱,被告对遗嘱有异议,原告提交的书面遗嘱和3段视频从3段视频中都没有显示出这遗嘱的内容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第一段视频老人在遗嘱上按手印,明显可以看出先有遗嘱的内容后老人按的手印,从遗嘱的内容也可以看出老人对遗嘱的内容不知情。从2段可以看出老人仅说自己的年龄及性别其他的就没有说了。第3段是遗嘱的事后行为,从时间上可以看出立遗嘱的时间是2019年4月20日。手机视频上显示的时间与立遗嘱的时间不一致。根据遗嘱的内容来看全是法言法语。所以这个遗嘱的内容,我们是有异议的。法院查明周父、周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长女周某祥、长子周某文、次子周某武。周父于2007年4月2日死亡,周母于2020年1月6日死亡。周某武于2014年11月10日死亡,周某武生前育有一女为被告周某露。周父生前未留有遗嘱。原告主张周母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内容:我要在我百年以后把我钱财留给我的女儿周某祥和儿子周某文由他俩人继承。周母2019年4月24日。另原告主张被继承人周母生前留有代书遗嘱,内容:立遗嘱人:周母,本人财产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共有79.38平米,其中属于我的房产,我自有的房产在我百年后(死亡后)把我的房子(变卖房款)分别由我的儿子周某文和我的女儿周某祥俩人平分继承,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庭审中,原告申请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杨某及见证人尚某、梅某出庭作证。被告周某露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是已将遗嘱的内容形成后再由被继承人周母签字,遗嘱内容不能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查,坐落于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周父,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时间为1998年8月。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本次诉讼涉及的遗产范围仅限于涉案房屋。裁判结果一、周父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一套由周某文、周某祥、周某露继承按份共有,周某文享有四十八分之二十三的产权份额,周某祥享有四十八分之十九的产权份额,周某露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二、驳回周某文、周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关于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效力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提交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经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及见证人出庭陈述,可以认定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且无存在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被告周某露虽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被告之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原告提交的遗嘱真实有效,被继承人周母就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由原告周某文、周某祥继承取得。周某祥提出因周某文对被继承人周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主张对于被继承人周母所有涉案房屋的份额中的三分之一进行继承,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另涉案房屋系周父与周母生前夫妻共同财产,周父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周父所占的份额应当由其继承人周某文、周某祥、周某武进行法定继承。因周某武已于2014年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周某露。综上,针对涉案房屋,周某文享有四十八分之二十三的产权份额,周某祥享有四十八分之十九的产权份额,周某露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抚顺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靳双权律师
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2013]67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抚顺律师-李明律师李明律师
人看过
李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