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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放弃继承需要在当地哪个单位办理啊?
具体继承的是什么呢?协商不能处理?
李美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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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去世只留下了村里的一套自建房,他有十多万外债,这个需要我去偿还么?
遗产范围呢偿还,自建房不好说,能过户,能处理的话,是需要偿还的,不好处理
李美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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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公是承德钢厂退休工人,退休后回到衡水老家,82岁那年,出车祸去世,没有火化,可以领取丧葬费吗
你好,没有火化一般没有丧葬费
张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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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院,两个儿子没露面,闺女照顾不出钱,就知道老二儿子电话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老人生病后子女不愿意照顾的,老人可以要求女子承担赡养责任,支付抚养费,治疗疾病的相关费用,子女不给的,可以起诉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保定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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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父母给我打电话说她死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看和你有没有关系,怎么死亡的。
张玉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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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去世留下一笔钱 我爷奶和子女放弃继承权只有我母亲继承 但是钱存在弟弟明下和弟媳有关系吗?
您好,有关系的。 从您的利益及家人情感角度考量,建议钱最好存您母亲名下。未来您母亲如果发生意外或者自然逝世,这笔钱存在您弟弟弟媳名下在法律上将很难定性,可能被认定为是对您弟弟弟媳的赠与,这样您将无权继承您母亲的遗产。并且存款非常容易混同,未来账户混用,将难以确定钱款数额。 希望能帮到您。
谭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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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咨询遗产分配和婚姻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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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儿子户籍不在集体,并且在外工作已退休还能继承父母的承包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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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的名字写在我家乡的宅基地证上,我想拆除嫂子,继承我父亲名下的宅基地。能不能继承。
我哥哥和我哥哥已经批准了76年的新宅基地出去,并在审批申请中写道,他应该把房子留给我。我父亲的名字写在我家乡的宅基地证上,房子是我盖的。我哥哥和我父亲已经去世了,我母亲还在那里。现在我想拆除嫂子,继承我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我想问他能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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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女婿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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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购房,遗产如何分配?北京房产律师揭秘真相
东城区W号房屋;4.诉讼费由陈某辉、陈某杰、陈某涛承担。事实与理由:陈某贤、杨女士为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四人,即陈某霖、陈某辉、陈某杰、陈某涛。2018年陈某贤因病去世,杨女士于1993年因死亡注销户口。2004年,陈某霖因病去世。陈某君是陈某霖独子。因双方未能对遗产分割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秦女士诉称,我与陈某贤于1996年再婚,现陈某贤去世,我要求法院依法裁判,
继承
我应得的份额,同时要求在S号房屋居住至百年。被告辩称陈某辉辩称,我同意分割陈某贤、杨女士的遗产。我对陈某贤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陈某涛辩称,我同意分割陈某贤、杨女士的遗产。陈某贤生前留有遗嘱,本案应按遗嘱
继承
办理。陈某贤表示S号房屋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共同享有权利,并未明确具体份额,陈某君要求分割房产,其诉求不明确。S号房屋是央产房,不能上市交易,不具备分割条件,如果按份额分割,陈某君的份额不应超过三分之一。陈某君没有对陈某贤尽过赡养义务,
继承
份额应该考虑对父母的赡养情况。我对陈某贤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嘱中提到的居住权,我认为应以登记为要件,S号房屋没有登记使用权权属,故秦女士无权主张房屋居住权。东城房屋已经过户至陈某杰名下,是否作为遗产分割,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陈某杰辩称,位于东城区W号房屋是我出资购买的,陈某贤于2015年9月以赠与方式过户给我,不是遗产,不应该进行分割,陈某贤在遗嘱中也有表述。法院查明陈某贤与杨女士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即陈某霖、陈某辉、陈某杰、陈某涛。杨女士于1993年12月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陈某贤于1996年4月15日与秦女士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霖与吴女士系夫妻,陈某君系二人独生子。陈某霖于2004年11月12日死亡。陈某贤于2018年8月21日死亡。秦女士与前夫共生育子女四人,即秦某1、秦某2、秦某3和秦某4。秦某4于2020年死亡。2000年5月18日,陈某贤与D公司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两份,约定陈某贤以成本价购买位于东城区和平里东街W号房屋(以下简称W号房屋)及海淀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购房时使用陈某贤、杨女士工龄优惠。S号房屋于2001年下发房屋所有权证,W号房屋于2002年下发房屋所有权证,两套房屋均登记在陈某贤名下。2015年9月8日,陈某贤与陈某杰签订赠与合同,约定陈某贤将W号房屋赠与陈某杰,同日,二人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陈某杰于2015年9月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9月16日,陈某杰与妻子周女士签订《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以夫妻之间房屋产权人转移登记方式将W号房屋变更登记为陈某杰、周女士共同共有。2016年3月22日,W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周女士名下。陈某杰主张陈某贤于2015年2月12日立有自书遗嘱,内容为:……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在去世的处理意愿。1、海淀区S号和东城区W号的房产,是我在工作期间,依照我和已故妻子杨女士的工龄折扣付款等折扣优惠购置。海淀区S号的购房款是我个人一次性付款交纳。东城区房子的购房款是陈某杰交纳。对这两套房子的分配,S号的房子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
继承
,东城区的房子由陈某杰
继承
。2、考虑到后娶老伴的居住问题,虽然她有住房及四个子女,我愿意并要求我的子女,尊重现在老伴的居住权。现在老伴不参加对房产的
继承
,但有居住权。陈某贤在落款立遗嘱人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落款处还有见证人王某、高某鹏和贾某杰的签名。双方对上述遗嘱真实性均予以认可。陈某君要求按照份额分割房屋。秦女士要求在S号房屋居住至其百年。陈某辉、陈某涛认为秦女士主张的居住权不具有法律依据,且陈某贤患病期间秦女士不再与陈某贤同住,事实上放弃了对房屋的居住权益。庭审中,陈某君、吴女士、陈某辉、陈某涛主张两套房屋均使用了杨女士的工龄优惠,应为陈某贤与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贤将W号房屋赠与给陈某杰的行为无效,故W号房屋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陈某杰认可S号房屋系共同财产,但认为W号房屋系陈某贤的个人财产,陈某贤有权赠与。陈某涛、陈某辉提交部分购物记录、住院时间统计表,证明陈某涛长期为陈某贤购买生活起居的各项物品,在陈某贤住院期间,陈某涛、陈某辉承担了主要的照顾责任,并据此要求多分遗产。陈某君、吴女士对购物记录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无法证明物品系陈某贤使用且总金额较低,不能合理说明陈某贤收入的大部分去向;对住院时间统计表不予认可。秦女士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陈某杰对购物记录不予认可,对住院时间统计表真实性认可。秦女士主张因陈某涛于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左右更换S号房屋门锁,故其到秦某3家居住至今,期间于2017年10月左右住院,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陈某涛对此不予认可,称秦女士于2015年9月底搬离,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其与陈某贤同住,2016年后,陈某涛、陈某辉与陈某贤同住。陈某杰表示其未与陈某贤同住,对其他人与陈某贤同住的情况不清楚,同时陈某杰主张其于2010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故要求在分割遗产时对其予以照顾。陈某君、吴女士表示未与陈某贤同住,对其他人与陈某贤同住的情况不清楚。裁判结果陈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S号房屋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按份
继承
所有,每人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上述房屋由秦女士居住使用;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
从被
继承
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
开始后,按照法定
继承
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
继承
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各方对陈某贤所留自书遗嘱均无异议,且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应属合法有效。S号房屋和W号房屋均在杨女士死亡后购买,且陈某贤遗嘱中明确了两套房屋购房款的来源,虽在购房时折算了杨女士的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但该政策性福利不构成房屋所有权的共有,故两套房屋均应属于陈某贤的个人财产。对于陈某君主张分割的W号房屋,因陈某贤在生前已对该房屋进行处分,现已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周女士名下,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S号房屋,陈某贤的遗嘱表示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
继承
,虽未明确每人各自份额,但遗嘱
继承
不应考虑法定
继承
方式下多分、少分的情形确定各自份额,陈某涛、陈某辉主张其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S号房屋应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三人均等
继承
,每人
继承
三分之一份额。对于遗嘱中所述秦女士有居住权一节,陈某贤立遗嘱时以及死亡时,我国民法典尚未施行,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时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无居住权的相关规定,陈某贤的遗嘱系对其所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权利的处分,应属合法有效,秦女士现主张按照遗嘱居住S号房屋,法院予以支持。陈某涛、陈某辉主张对陈某贤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多分情形,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陈某杰主张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多分遗产,对此陈某贤遗嘱中明确表示W号房屋由陈某杰
继承
,已为其保留了足够份额,故对陈某杰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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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生前有代书遗嘱将房屋给己方,其他子女主张遗嘱无效案例
事实和理由:赵某贤与杨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是赵某涛、赵某君、赵某鹏、赵某辉。杨女士与赵某贤结婚前,杨女士育有二子,即赵某杰、赵某鑫,杨女士再婚时二人尚未成年。赵某贤于2010年去世,杨女士于2013年去世。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法院裁判该房屋归杨女士所有。……杨女士于2012年立书遗嘱,内容有:……我愿将我生前所有房产、财产归小女儿赵某君所有等内容,见证人林某、高某、张某,且有杨女士签字、捺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君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赵某杰辩称,赵某君所持所谓杨女士的遗嘱系伪造,此前赵某君拿着有杨女士字迹的委托书、诉状产生的诉讼案件也存疑,因此应剥夺赵某君的
继承
权,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我父母在世时为购买房屋向我借款8万元,向我妻子王某借5万元,还向赵某涛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在我父亲赵某贤的析产
继承
案件中,判决书判决杨女士应得139058.86元,在2012年2月2日赵某君从法院取走了这笔钱,我有执行的单据,这是我母亲的财产应属遗产;赵某君同时还把析产
继承
案件中我的5699.72元也取走了,至今未归还。赵某君收到杨女士案件执行款139058.86元属于杨女士的遗产,应当由其法定
继承
人
继承
。赵某鑫辩称,遗嘱上的签名并非杨女士本人所签,该遗嘱是无效的,应剥夺赵某君的
继承
权。赵某涛辩称,我同意赵某杰、赵某鑫的意见。我不认可遗嘱,我母亲80多岁,瘫痪在床,怎么能写出横平竖直的字。三个证明人都有直接利益关系,我均不认可。我的意见是赵某君无权
继承
,应由我们五人平分遗产。赵某鹏、赵某辉辩称,同意赵某鑫的意见,不认可遗嘱。法院查明杨女士与赵某贤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是赵某鹏、赵某辉、赵某涛、赵某君。杨女士与赵某贤结婚前,杨女士育有二子,分别是赵某杰、赵某鑫。赵某贤于2010年8月14日去世,杨女士于2013年2月7日去世。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君提交了杨女士2012年6月11日的遗嘱并申请代书人暨见证人林某、见证人高某、张某到庭作证,用以证明杨女士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遗留给赵某君所有;该遗嘱内容为:“……本人自立遗嘱,百年之后我愿将生前所有房产、财产归小女儿赵某君所有。证明人:林某、高某、张某。立遗嘱人:杨女士。2012.6.11”。经当事人申请,林某到庭作证称,杨女士所立遗嘱由林某代书,写完遗嘱之后给杨女士宣读了,并由杨女士本人签名、摁手印,林某作为见证人签字。高某到庭作证称,林某向高某宣读了遗嘱的内容,高某见证了杨女士本人在遗嘱上签字、摁手印,高某作为见证人签字。张某到庭作证称,林某向张某宣读了遗嘱的内容,张某作为见证人签字,杨女士知道代书遗嘱一事。经询,五被告对上述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不是杨女士本人签字;对三位证人的证言亦不认可,表示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并且证人与赵某君有利害关系。本案原审过程中,经五被告申请,对遗嘱的签名和捺印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本院向鉴定机构提供了八份鉴定样本,经询,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该八份样本列为鉴定样本,鉴定意见为:1、检验中发现的检材一上“杨女士”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杨女士”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2、无法对检材二上红色指纹印是否为杨女士右手食指指纹印进行鉴定。本案原二审期间,赵某君与五被告就鉴定样本是否为杨女士本人所写产生争议,赵某君认可鉴定结论,五被告对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鑫提交照片、录像资料,以证明赵某君虐待杨女士。赵某君对录像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赵某君提交之前判决书,用以证明在杨女士起诉的赡养案件中,杨女士自愿居住在赵某君处,赵某君没有虐待老人。另查,杨女士、赵某君作为原告与赵某辉、赵某鹏、赵某涛、赵某鑫、赵某杰作为被告的析产
继承
纠纷一案,判决:“一、以赵某贤名义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归杨女士所有,购买该房的购房款177380元归杨女士所有(已支付);……三、赵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女士139058.86元;……。”后赵某辉提出上诉,后赵某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裁判结果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君单独
继承
所有;房产律师点评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经生效判决确认归杨女士所有,应作为杨女士的遗产
继承
。赵某鑫提交证据的证明力不能说明其实际出资。
继承
开始后,按照法定
继承
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
继承
或者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
继承
人杨女士生前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之形式要件,见证人兼代书人林某和另二位见证人均到庭证明立遗嘱的经过属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遗嘱的真实性。五被告以遗嘱上的签字并非杨女士本人所签,代书人、见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理由进行抗辩,但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本案原二审期间,五被告对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法院依据代书遗嘱之形式要件以及到庭作证的代书人、见证人的证言,认定遗嘱为有效的结论。关于遗嘱内容和财产范围,经过之前析产
继承
纠纷案件的判决,杨女士在遗嘱中就涉案房屋作出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涉案房屋应按遗嘱
继承
归赵某君所有。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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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嫂间的继承争执
父母遗产与大姑姐N某间的纠纷委托周振毅律
周振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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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履职过程中致他人受伤,需要向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吗?
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根据以上条款可以知道,如果员工在履行过程中因自己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非员工本人。在D某诉Z某及F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Z某系F公司的员工,其在进行驾驶车辆从事路面洒水作业过程中与D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Z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D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主张相应的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金。在该案中,对于事故责任承担主体,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Z某系被告某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F公司确认事发时被告Z某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本院确认被告Z某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F公司予以承担。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F公司赔偿原告D某xx万元。
邹连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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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承纠纷案件的核心要点?
的分配至关重要。
继承
人的身份与资格:确认哪些人有权参与
继承
,包括法定
继承
人和遗嘱指定的
继承
人。需要验证
继承
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是否有丧失
继承
权的情形。遗嘱的有效性:如果存在遗嘱,需审查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如是否符合自书、代书、公证等形式要求)、遗嘱内容是否明确无歧义、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否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等。法定
继承
与遗嘱
继承
的适用:在没有遗嘱或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定
继承
顺序和比例分配遗产。有遗嘱时,则以遗嘱内容为准,但需确保遗嘱未剥夺缺乏生活来源又无法工作的法定
继承
人的必要份额。遗产的管理和分割:涉及遗产的保护、评估、分割和交付等程序,确保遗产的妥善处理,避免遗产价值减损。特殊情形处理:包括转
继承
、代位
继承
、特留份制度(保障某些
继承
人最低
继承
份额)、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等问题。证据的收集与证明: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要点,如遗嘱原件、财产证明、家庭关系证明、遗嘱见证人证言等。法律适用与解释:正确适用司法解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理解和解释。解决争议的方式: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继承
纠纷,选择最适宜的解决途径。时效问题:注意诉讼时效,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周运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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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件起诉状怎么写?
址):联系方式(电话):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经常居住地(若与户籍地不同):联系方式(电话):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继承人XXX遗产的法定/遗嘱继承权。请求法院分割并判令原告继承遗产的具体份额或特定财产,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一套。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非法占有的遗产份额。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简述被继承人基本信息、死亡时间、遗留遗产的大致情况。描述遗嘱内容(如有遗嘱),说明遗嘱的形式、内容、见证情况等,或阐述法定继承的相关事实。详细说明纠纷的起因,包括遗产分配不均、遗产被非法占有、遗嘱有效性争议等具体情况。提供支持您主张的事实依据,如遗嘱复印件、家庭会议记录、证人证言等。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释》中的继承章节等,作为请求的法律基础。结尾:声明本起诉状内容属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签名、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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