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房地产律师

呼和浩特在线律师推荐更多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刘昶律师
服务 502人好评 21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呼和浩特律师-于梦阳律师
服务 792人好评 58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呼和浩特律师-王玉琳律师
服务 670人好评 17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综合,涉外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经验丰富
呼和浩特房地产咨询更多咨询
最新解答
最新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公租房呼和浩特市如何申请位置在哪里?
呼和浩特公租房的申请是:申请人需要携带规定资料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或者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初审出具《备案回执》,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后告知申请人结果。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想在和林格尔县的房子过户的话需要什么流程呢?
买到二手房后要将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具体的过户流程可到当地房管所咨询。
您好,我们是老旧小区,我是四楼的,然后厨房下水管道漏水在三楼的橱柜位置,那么责任是谁的
老小区卫生间漏水到楼下谁的责任,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通常情况下,卫生间漏水都是属于楼上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楼下需要找楼上协商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可以请求物业协助处理。 到那时如果是下水管道破裂导致的漏水,在保修期内的,那么楼下就可以找开发商帮助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呼和浩特修建房子怎样算补偿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房子本身的补偿。 2.装饰装潢补偿,也就是室内外装修补偿、像吊顶、地板、包门窗、墙纸、涂料、墙砖、吊灯、洗手池、马桶、灶台等等。 3.附属物补偿,包括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花坛、铝合金等等。 4.搬家费。 5.临时安置补助费。 6.搬迁奖。 7.院内土地补偿。 8.院外小菜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呼和浩特公租房押金问题?
法律分析:公租房需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公租房交押金的目的是让承租人,对出租房内的房屋设施加以保护,防止损坏,押金还可以用于限制承租人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天然气等费用。目前,公租房主要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进行出租,取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是不能再申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怒江州律师 怒江州律师
人看过
我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是呼和浩特市的,如果现在买房,想知道最高可以取得多少贷款贷款
法律分析:贷款能贷多少钱由贷款类型和借款人自身的资质所决定。一般来讲,信用贷款的额度在5万以内,而住房抵押贷款的额度则会高一点,最高可以达到房屋实际价值的80%。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广州律师 广州律师
人看过
申请呼和浩特市公租房到哪里办理
申请途径有两种: 1、向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提出申请。 2、向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可以去房管局申请公租房。申请公租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的申请点提交以下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件、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宁德律师 宁德律师
人看过
呼和浩特房屋过户要怎么办
你好,可以授权委托其他人办理
宜昌律师 宜昌律师
人看过
呼和浩特租公租房的孩子上学能定居吗?
需要根据各地区政策而定。一般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有租房合同不一定可以上学,一般需要在此地落户或者得到房产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鄂州律师 鄂州律师
人看过
为您推荐呼和浩特房地产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姜广海律师
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呼和浩特律师-于梦阳律师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呼和浩特律师-王玉琳律师
医疗纠纷,刑事案件,综合,涉外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呼和浩特律师案例与文集
律师案例
律师文集
一起二审全部改判的合同纠纷案上诉状
审判实践中,二审法院以书面审理为主,即二审法官审案时主要先看材料。在这种情形下,书面上诉状就显得非常重要。当然,作为实务型的法律工作者,还是简单地对常见的不少律师同行撰写的上诉状谈一点看法。有两种上诉状,其实都不太受欢迎,或者至少说不太可取:一种是排序太多太乱,如一个大问题里包括几个要点,而每个要点中又各含若干个小要点,甚至小要点下面再分出A、B、C、D等来论述,这种文书排序太多太乱,读着很累,也难引起重视;第二种是在上诉状中先详细地用太多的篇幅来阐述自己认为的事实,然后再逐一列举一审判决存在的种种错误,认为一审裁判如何如何不公,这种文书说理性不强,效果其实也不好。其实,具体案情如何,法官先查看的是一审判决等材料,至于过多地评价一审裁决不公之类的话,实际意义不大。对以上这两种文书出现的弊端,应该说大家都清楚,我的观点其实也并不新颖,相信律师同行和朋友们都认可。遗憾的是,在律师实操中,这两种情形的上诉状还是经常出现。今天我向大家分享的是笔者成功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二审诉讼案件。此案涉及本诉和反诉,核心争议是双方签订的《休闲经营项目承包协议》是否有效。一审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赔偿,而被告反诉称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合同已履行期间所支付的费用等。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决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请求。胡律师团队代理上诉,结果二审法院完全改判,判决合同有效,已履行期间内收取的费用30万元不用返还,几乎支持了一审原告的全部诉求,并判决驳回了对方的全部反诉请求。此文便分享本律师的民事上诉状,与各位同行、朋友进行交流。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核心争议就是”合同是否有效“。但是上诉状中,这一核心点是分多个部分逐一展开,并非只是做为一个要点来陈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市某某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00*******X住所: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为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某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J。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9层。法定代表人:勤某某,职务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张某,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户籍地为昆明市*******。原审第三人:吕某某,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昆明市盘龙区*******。上诉人昆明市某某公园与被上诉人云南某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吕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21473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21473号民事判决书所做的第一、三、四项判决,维持第二、四项判决;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昆明市某某公园的一审全部诉讼诉讼,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休闲经营项目承包协议》,由被上诉人支付租金150000元、违约金45000元及律师费;三、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云南某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云南某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回避和忽视了公园发展、双方签约的目的等核心的客观事实,导致评判错误、认定事实错误1、回避了上诉人作为“为广大市民提供休闲场所、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森林公园,是需要发展,需要不断提升景观的事实。这不仅经上诉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而且也是昆明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难道一审法院只能认为公园只是林地,对公园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改造、开发和建设吗?2、回避了上诉人作为一个法人单位,依法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责和与第三方合作的权利。上诉人依法通过招投标对外签订合同,这是最基本的权利,理应得到认可。国家林业局2016年9月22日修订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这就说明上诉人签订本案合同不需要任何机关批准。3、回避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完全符合国家招商引资政策和普遍存在的行业惯例的事实。4、回避了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里详细约定了被上诉人需遵守法律、法规、公园管理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建盖永久建筑等条款。5、回避了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园里的相关休闲项目的建立、建设和发展,休闲经营项目是公园的一部分而不是100亩以内林地的全部的事实。6、回避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法定代人前来协商其却置之不理的事实。正是由于一审法院回避和忽视了以下诸多核心事实和本案的客观事实,导致一审法院对本案在裁判中认定事实过于片面,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裁判不公。二、一审法院将本案的合同定性为林地租赁合同是错误的,并直接导致裁判错误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及法庭在审理时,均是以“合同纠纷”这个二级案由来定性,而没有进一步细分到合同项下的三级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这是正确的,也符合本案实际,正如一审判决书评判时所说,“根据协议内容可知,休闲项目在签订协议时尚未存在”。这就说明,本案双方签订合同是共同以公园为平台,以林地为依托,通过“项目承包”(而不是林地)的名义,共同开展合作,合作的项目是公园内大坝子下坝这一区域内的“休闲经营”,且面积虽然达近百亩,但是并非全部让其使用(否则价款也绝对不是合同约定的金额),只是在该区域内由被上诉人自主决定具体的经营项目,证照由其办理,并约定了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等。这本是双方互惠互利的合作合同,并不是租赁合同,更不是林地租赁合同。显然这种合作的大前提是不改变林地的性质,使用林地的过程自始至终也得遵循林地是某某公园一部分,被上诉人使用经营合同约定的林地也是提升改造公园景观。也就是说,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并不是出租林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合同的定性是错误的,况且,本案从立案庭立案到庭审,再到判决书也是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而不是租赁合同纠纷。三、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约定改变了林地发展林业的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错误的首先,本案双方合作开发建设“某某公园100亩范围内的区域的休闲经营项目”是合法合规的,也符合招商引资政策和规章规定的“与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建设”的原则。这种做法丰富和提升了公园景观,在现实中是比较广泛和普遍存在的。现实中,一个商场或经营场所,会对外进行不同形式的招商,允许外来资金介入及经营。作为公园,当然也不存在例外。在昆明,各大公园都如此,每个都会有各种不同的经营项目,一方面有经营者(商家)的收费行为,一方面是达到丰富该公园休闲活动的内涵。如昆明某某森林公园(且其林木比某某公园更密集)也有很多休闲项目,有儿童娱乐场、森林小火车、漂流项目,甚至还有美食一条街等,这些休闲项目现经营得很好,也是各商家入驻经营的,当然也是合法的。且并非是某某公园这个事业单位的员工在自主经营,而是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建设公园的结果,这也是应当肯定和推广的。本案中,双方一审判决书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称“无论何种休闲项目的经营应当视为对林地用途的改变”,认为涉案合同是“以承包经营为名、行对外出租之实”过于武断和牵强,这种认定是错误的。其次,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在签合同前的投标文件中提出将“公园大坝子场地打造成一个房车露营基地……”,这是被上诉人的单方设想,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不代表允许其这样做。退一步说,就算按此实施,也不代表此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反《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说明公园内除了不能修建宾馆之类永久性建筑以外,其余的如在林地范围内“进行房车露营基地建设和经营”也并不在禁止的范围内。更何况本案所涉合同100亩林地是相对很荒芜的,不存在珍贵景物,也不属于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至于本案涉案合同签订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即旧法,1998修正)中并无一审判决书引用的“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现第十六条)的限制规定。相反“旧法”第十五条曾规定在不将林地改为非林法的情况下权利人“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当然至关重要的是本案合同签订以后,被上诉人并没有去修建或尝试修建什么露营基地,即其不按合同履行。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决错误1、一审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同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这是错误的。前者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后者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款,本案涉涉合同有无效力,只能引用其一,而不能二者同时引用。一审的做法导致法律规定和裁决相互矛盾,本案的正确做法是应引用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2、一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在未注明新旧法律的情况下,显然是指现行的新法。但是该新法的实施日期是2020年7月1日。而本案诉争的合同是2018年12月18日,此时该新法还未生效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应适用1985年1月1日实施(1998修正)的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而该旧法中并未规定“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的限制性规定。相反旧法里有前述的相对宽松规定。正是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一审法院的认定和裁决均存在错误。五、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合同无效是错误的结合前述分析,由于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合同性质认定、评判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最终导致对涉案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上存在错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在此上诉人还要补充和强调几点:1、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使上诉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2、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存在擅自转包行为;3、第三人张某、吕某某二人在本案中的真实身份一审未查清;4、被上诉人需对未履行合同及根本性违约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裁判不公,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作为根本性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所提的各项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全部得到支持。此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呼和浩特律师-胡常明律师胡常明律师
人看过
胡常明律师
共有纠纷——抚恤金分割
生育钱X1、钱X2、钱某某(已故)、钱某(已故),与原告何XX未生育子女。2021年X月X日,钱某甲因病去世。其丧事由原告何XX办理,并产生了费用花销。2022年X月X日县XX局宁民发〔2022〕1号文件《X县XX局关于钱某甲同志病故后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批复》确定钱某甲一次性抚恤金为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24元的2倍合计87668元,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合计133680元,共计221348元。2022年10月31日X陕县X局、X县X局审批表确定因钱某甲基本离休费调整,对其产生的抚恤金补发20000元。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钱某甲病故发放丧葬补助费3500元。以上3笔款项均通知家属在钱某甲原单位X县X局领取。原、被告双方因抚恤金等分割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纠纷,诉至X县法院。【办案过程】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调取了X县XX局钱某甲相关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的材料,确认案涉抚恤金及丧葬费数额,根据相关法律及案涉当事人家庭成员情况,整理代理思路,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整理相关证据,并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情况,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合法权益最大化。【代理思路】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亡后,向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因此,抚恤金既非夫妻共同财产,亦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本案中,钱某甲去世,原告何XX与其儿子钱X1、钱X2作为死者的现存直系亲属均有权主张抚恤金待遇,参与抚恤金的分配,原告何XX作为妻子,与逝者相伴三十年,生活中做到了互相陪伴,付出较多,两人相互依赖程度更深,钱某甲的去世给原告何XX造成的精神打击和伤害比其他亲属更大,且其年事已高。同时,丧葬事宜均为何XX办理。在抚恤金分割时应当多分,丧葬费应全部由其享有。【判决结果】一、死者钱某甲的一次性抚恤金241348元,由原告何XX分得55%即132741.4元,由被告钱X1分得22.5%即54303.3元,由被告钱X2分得22.5%即54303.3元;二、死者钱某甲的丧葬补助费3500元由原告何XX享有。【总结】本案案件最终取得了委托人非常满意的结果,不仅仅体现了办案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平,更体现出沟通能力在案件办理中的重要性。在充分研究案情后,积极主动与司法人员进行沟通,据此建立良好的沟通模式传达有价值的观点。同时,要通过交流发现对方关心的问题,换位思考,才能顺利切入案件要害,找到案件可突破的关键点,取得理想代理结果。
呼和浩特律师-高宏强律师高宏强律师
人看过
高宏强律师
关于XX公司财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合法性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
呼和浩特律师-王春林律师王春林律师
人看过
王春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