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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列康'诉'乾列康'商标侵权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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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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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直击

  本报记者 周斌

  两位原告代理人刚刚坐下,就被审判长严厉地批评了一顿——他们迟到了35分钟。审判长说:'如果下次再发生这种情况……'被告代理人立即插话:'应视为撤诉处理!'

  这是4月29日上午9时35分发生在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幕。随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公司')诉北京爱心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大药房')、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莱欣公司')和深圳市惠普生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普生公司')一案开庭。原告称,3被告生产、销售的'乾列康'产品侵犯了其知名商标'前列康'。

  整个庭审气氛一直“剑拔弩张”,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甚至用不敬语言相互攻击,被审判长及时制止。

  原告 他们“傍名牌”

  被告 应该驳回诉请

  原告代理人表示,康恩贝公司是'前列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前列康'是原告最主要的品牌,经过26年的市场销售,成为公众熟知的知名商品。而近来,原告发现中联大药房一直在销售由福莱欣公司生产、惠普生公司总经销的产品'乾列康'胶囊。

  “二者无论在功能、适应症、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相关公众一般认识等方面均相同,构成类似商品。”原告代理人称,被告生产‘乾列康’胶囊的主要目的傍‘前列康’这个名牌,使公众对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等。

  被告代理人则辩称,中联大药房和惠普生公司只是有销售'乾列康'的行为,并未销售'前列康'相关产品,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不存在。

  而对于富莱欣公司而言,其生产的'乾列康'为普通营养类食品,而'前列康'是药品,两者不是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乾列康'使用的文字字体、字形与'前列康'都不相同也不相近。而且'前列康'只是浙江省内的知名商标,在浙江省外不具备跨类保护、仅享有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同时,'乾列康'全名为'惠普生乾列康(前必安)',商标为'惠普生','乾列康'只是通用名。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 曾多次被侵权

  被告 与本案无关联

  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出具了六七份各地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以证明'前列康'曾多次被侵权并最终得到保护。

  原告代理人特别强调:其中一份判决书显示,2005年5月,南京中联大药房因销售另案侵权产品'麦金立前列康'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另一份调解书显示,2009年9月,富莱欣公司因生产销售另案侵权产品'前列康'胶囊(注:与康恩贝公司产品同名)经法院调解予以赔付原告。'可见,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明知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然长期非法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产生恶劣影响。'

  对此,被告代理人则回应:原告提交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与本案无关联性。上述判决书中南京中联大药房与本案北京中联大药房分属不同法人;而上述调解书是因富莱欣公司不想受诉累,为尽快了解此案才同意调解,但富莱欣公司从未生产销售过'前列康'同名胶囊。

  被告 原告动机不纯

  原告 绝非对方所言

  '在我公司‘乾列康’食品已退出市场后,原告代理人到中联大药房指定要求购买此产品,员工才从惠普生公司的库房里调取了该产品。'被告代理人称,原告恶意购买已在召回途中的产品,动机不正当。中联大药房原导购出庭作证,佐证该说法。

  但原告代理人对此坚决否认,称是看到柜台中有销售'乾列康'才购买的,并称'乾列康'在全国各地都有销售。

  经过的两个半小时的审理,本案并未法庭作出判决。

  本报北京4月2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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