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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康兴包装有限公司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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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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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140号

  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隆力奇生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之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丽娟,女,汉族,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苏省丹阳市里庄镇健康路3-200号。
  被告温州市康兴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霞坊村木角桥边。
  法定代表人陈启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池方辉,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康兴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一案,于2005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温州市康兴包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于当日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温州市康兴包装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赔偿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63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诉讼费3710元,由被告温州市康兴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温州市康兴包装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直接支付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三、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林青青  
审 判 员 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 郑国栋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仲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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