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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螳螂公司与超邦公司、飞龙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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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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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007号

  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螳螂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兴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智庆,江苏苏州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超邦涂料有限公司(下称超邦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小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飞龙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飞龙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陆慕镇大富豪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沈小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螳螂公司与被告超邦公司、飞龙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9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金螳螂公司于2005年5月17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金螳螂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螳螂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金螳螂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燕仓  
审 判 员 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 吴 宏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眭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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