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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达县红天鹅火锅食府侵犯“小天鹅”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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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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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达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达中民初字第128-2号

  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廖长光,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宏,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达县红天鹅火锅食府。住所地四川省边县城南西环路449号。
  负责人贾武,该店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县红天鹅火锅食府侵犯“小天鹅”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5元,其他诉讼费2117元,合计9172元,减半收取4586元,由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其安  
审 判 员 闫 涛  
审 判 员 邓东川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户 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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